2023年第3期|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即将生效运行

  • 文章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 2023/6/16 0:00:00

2023年第3期(总第24期)

       6月1日,欧盟统一专利法院(The Unified Patent Court,UPC)即将正式生效运行,欧洲专利局(EPO)也将开始授予统一专利(Unified Patent,UP)。在欧盟统一专利体系下,覆盖25个欧盟成员国,实现专利授权由欧洲专利局统一处理、专利诉讼由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司法管辖。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成立和运行对我国有较大的借鉴意义,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上诉机构专门化法院的设立,也需要再次审示我国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范围。
       一、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基本概况
       一是在机构设置上,欧盟统一专利法院是独立于各缔约国司法体系之外的专门性法院,并非单独一家法院,而是一个法院系统,由一审法院、上诉法院组成。一审法院包括中央法院以及地方和区域分院,其中,中央法院设立2家,分别位于法国巴黎和德国慕尼黑;地方和区域分院应缔约国请求而成立,每个缔约国可设立一个地方分院,或与一个或多个缔约国一起成立区域分院;地方分院可根据案件数量请求增设,每个缔约国最多不超过4个。上诉法院设在比利时卢森堡,主要审理因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出上诉的案件,特殊情况下,可以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同时,统一专利法院还将在里斯本和卢布尔雅那设置专利调解和仲裁中心,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支持。
       二是在人员构成上,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法官队伍,由具有法律资格的法官和具有技术资格的法官构成,整个法官团队中的人员均需是专利诉讼领域具有最高水准并富有经验的人士。特别是,具有技术资格的法官应具有大学学士和技术领域专业知识,且应具备民事法律和诉讼程序相关知识。2022年10月19日,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官方网站公布了85名一审法院及上诉法院的法官名单,其中,具有法律资格的法官34名,具有技术资格的法官51名(涵盖生物、化学及医药、电子、机械工程和物理等五大领域)。一审时,法官将以三人合议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中央法院合议庭由2名法律法官和1名技术法官组成,地方和区域分院合议庭由3名法律法官组成,并可应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或在处理侵权诉讼和无效反诉的情况下,增加1名技术法官。上诉法院以五人合议庭的方式进行审理,包括3名法律法官和2名技术法官。
       三是在管辖范围上,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将会采取行政、民事“二合一”的方式,即会将侵权诉讼与无效反诉一并裁决。但在一审过程中,地方和区域分院有权选择是否审理侵权案件的无效反诉,可同时审理侵权诉讼和无效反诉;或只审理侵权诉讼,无效反诉移交中央法院;或侵权诉讼、无效反诉全部移交中央法院。如果无效反诉被送至中央法院,中央法院则要加速安排无效反诉,以尽量确保在侵权诉讼裁决之前,对专利权的稳定性做出裁决。
       鉴于统一专利法院管辖规则的复杂性,尽管欧洲专利局提供了多个假设性案例材料(尚无实际案例)进行解释和说明,但需要指出的是,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规则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和不确定性,特别是涉及专利无效反诉的侵权案件。可以预见的是,欧盟统一专利法院与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存在着潜在的冲突,而实际上已有相关案例显示,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有权推翻一审中关于专利权稳定性的裁决 。同时,统一专利法院还设置了过渡期(初步定为7年,可延长至14年),对于已在欧盟成员国内生效和维持的现有欧洲专利,与其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将受到成员国国家法院和统一专利法院管辖,并设置“退出(opt-out)”程序,可请求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管辖,而仅受本国国家法院管辖。因为,一旦涉案专利在统一专利法院提起无效诉讼且获得支持,则在所有欧盟成员国生效的国家专利都将会被视为无效。
       二、国际上知识产权法院的发展概况
       自20世纪60年代起,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始探索推进知识产权司法的专门化和一体化,意欲成立知识产权专门性法院,且该法院为不依附任何法院的司法单位,成为独立的法院系统。例如,德国于1961年成立联邦专利法院,美国于1982年成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日本于2005年成立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等等。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置上主要分为3种模式,分别是单一行政确权的专门法院(德国、韩国等);行政、民事“二合一”的专门法院(美国、日本、俄罗斯等);行政、民事、刑事“三合一”的专门法院(泰国、中国台湾等)。同时,在审判体系设置上也分为3种模式,分别是专门法院一审,普通法院二审;普通法院一审,专门法院二审;专门法院一审,专门法院二审。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上存在两个主要的共性特点,一是实行案件的分类管辖,即分为技术类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上述法院对技术类案件实行专属管辖、集中管理;二是保持司法单位独立,即知识产权法院拥有技术类案件的终审权。尽管随着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设立与正式运行,此前采用“单一行政确权”模式的德国也将融入行政、民事“二合一”的统一专利法院体系,但其模式的转变并不能完全代表对“二合一”模式的认可,而更多的是出于加快推进“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尽早生效运行作出的妥协和利益上的平衡。
       三、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建设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推动建立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2014年6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2017年1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抓紧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自我国分别对《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修正设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司法裁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在适应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上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通过实证研究可知,包括各地知识产权法院和26个知识产权法庭在内的人民法院,在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97%以上的案件适用的是法定赔偿方法,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许可费倍数这三种方法的适用比例非常低,大部分案件并不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 。
       同时,法院对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做出裁决,要以专利权的稳定性为基础、以技术事实为依据,这就需要对专利问题和技术问题能够有准确的认知。我国法院采取是技术调查官制度,技术调查官作为司法辅助人员,协助法官认定和理解案件的技术事实。在具体实践中,技术调查官的来源以及任职形式多种多样,如从社会招聘或法院内部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借调或离职的专利审查员、兼职的高等院校教授等,不同技术调查官的技术背景和专利法律基础不同,会导致对专利问题的看法和认知上的差别。特别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核心问题是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读,而一般专业技术人员对于技术精通,但是对于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熟悉,这就导致专业技术人员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读存在较大困难,直接导致侵权比对时存在较多问题,致使最终的结论存在偏差。
       此外,2022年2月27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2021年,受理知识产权类案件占比15%,其中,民事和行政二审案件分别占比68%和100%,特别是,2020年和2021年,法官人均受理案件分别为109.2件、126.5件,远超设立知识产权法庭时测算的基数,且案件不分大小难易全都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建设的建议
       随着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生效运行,“在我国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观点或将成为热点话题。在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建议设立专门上诉法院,更有学者再次提出要赋予法院“认定专利是否有效的权利”,营造出不得不设立上诉法院的态势。知识产权司法现代化改革需要总体规划、兼顾全局,需要更加立足国情,从改革必要性的角度审慎论证、稳步推进,保证行政权与司法权协同互补的关系。 
       一是要审慎推进知识产权专门上诉法院的设立。专门管辖是提升案件审判效率和质量、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和公正的有力措施,专门管理是完善机构设置统一、促进机构运行高效的有效手段,但其负面效果也应当予以关注。第一,过于强化法院对专利等技术类案件裁决的绝对权利,既对专利侵权案件具有终局决定权,也对专利授权、确权有终局认定权和否定权,会打破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分离且制约的运行模式。第二,法院恐难以及时满足案件数量如此庞大的确权需求,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案件数量高速增长已是普遍现象 ,“案多人少”的矛盾已是困扰专门法院最为严重的问题,案件积压问题将持续加重。
       二是要提升技术调查官对技术问题和专利问题认定的准确性。技术类案件多为专利侵权或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因此在技术调查官选聘上,应以专利相关从业人员为主,特别是,考虑到需要对专利问题和技术问题做出准确的认定,且需要保证技术调查官的职业素养、职业道德,并实现一定的约束。同时,为了有效保证“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和精神,应当合理处置技术调查官责任承担问题,按照法定流程吸纳技术调查官团队作为人民陪审员,实现技术调查官既可以参与案件合议、发表意见,又能承担相应责任,避免出现“有权无责”现象。
       三是坚持专利侵权诉讼和无效反诉的分级管辖模式。参照欧盟统一专利法院一审程序中,地方和区域分院可以选择只审理侵权诉讼,无效诉讼由中央法院审理的模式。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判体系建设中,应当立足中国国情,坚持在既有法院管辖模式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特别是要保证避免司法实践中的地方保护顽疾,保证避免地区法院在认定技术事实方面出现的不一致等问题。同时,要坚持知识产权审查授权、确权的中央事权定位,严格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中央事权精神。
       四是要强化知识产权审查授权与司法裁判的互补关系。在专利授权由欧洲专利局统一处理、专利诉讼由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司法管辖构成的欧盟统一专利体系下,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依然有权推翻一审中关于专利权稳定性的裁决。同时,考虑到我国专利侵权案件数量规模庞大却与日俱增的基本国情,需要更大力度保证专利授权、确权过程中适用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并降低“案件不分大小难易全都上诉至法庭”,甚至是“案件不分大小难易都可能会提起无效”等案件数量过大造成对司法审判资源的消耗。在推进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化、一体化进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必要参与其中,且要积极发挥行政程序专业、高效优势,可设立专利授权后订正、授权后撤销等单一、灵活的程序,进一步优化专利授权后修改的制度规则,与司法裁判形成互补关系。
       撰稿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撰 稿 人:王浚丞 刘 洋

版权所有: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电话:010-62083816     传真:010-62083849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12014623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95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