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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还需要占有制度吗?
——知识产权给占有制度带来的困惑与重构
民法物权占有制度产生的必要性与使用的前提条件是基于这样三个条件的:物质所具有的物理独占性、信息交流的不对称性与保护交易迅捷的重要性。而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恰恰不具有物理独占性的特征,这就使得知识产权丧失了适用占有制度的物理前提条件。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来说,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适用占有制度的。但是,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有时可以通过特殊手段进行独占的,同时对于行使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造成真实权利人与实际行使人之间的脱节,在这些情形下,作者认为仍然可以适用占有制度的。正是由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着不适用占有制度的常态与可以适用占有制度的例外并存的情形,这让人感到困惑而难以适从。由于占有制度是保护交易安全的一个重要制度,因此,笔者认为作为规范知识产权问题的基本法律的《民法典·知识产权编》或《民法典》应当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而详尽的规定。